淄川区个人商标变更需经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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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个人商标变更需经历的程序

作者:淄博同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4 08:14:42

随着一些更先进的市场经济观念的引入,淄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已经不单单被视为一个狭义的中介或者法律咨询服务,而是被纳入一个更全面更完善更广义商业服务,并且这个广义的商业服务也越来越大。其作用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的商标注册服务

由于平时较少接触专业性的商标事务,缺乏对于商标综合知识全面和深入了解,通常情况下很难靠自身力量去独立完成以上任务。即使要去做的话,费时耗钱,事倍功半,成功率低。而通过素质良好的专业商标代理人办理,则可以将代理人丰富的专业商标综合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运用到其代理活动的每一项商标权利请求中去,事半功倍。

法律知识方面完善

只有素质良好的高水平专业商标代理人,才能够在代理过程中,对于主管当局的每一项法律决定,进行充分地分析判断,看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做出的决定是否合法。

商标注册经验高

商标代理人由于长期接触有关商标方面事务、各种类型的失败和成功案例,在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方面的积累了大量的综合技巧和实战经验,这些技巧和经验是无数前人用金钱和教训换来的,虽然有些有一定的时效性,但对于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有着非常大的帮助。

很多人在想,我为什么要注册商标,淄博商标注册后对我有什么用?下面我们就来理一理商标注册对我们有多重要。

1、品牌创建——“品牌”就是知名度,利于提高消费者认知,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例如大家都熟悉的一个品牌:iPhone(苹果),我想应该没有人会不知道苹果的商标是什么,那就是缺了一口的苹果。在苹果牌下的产品有很多,手机、电脑、iPad、显示器、服务器等,当大家见到这些产品的时候,并不知道这是哪个牌子的产品,可当大家看到这些产品上那缺了一口的苹果标志的时候,一眼就能断定这些是苹果牌下的产品,瞬间就会让这些产品的价值飙升,所以,能让消费者记住的不只是一个品牌,而是能代表这个品牌的商标。

2、法律保护——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其他任何人不能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避免自己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而为他人做嫁衣,避免无意侵权而支巨额赔偿。就是说即使你使用了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一旦有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成功,该商标之前的使用人反而不可以再使用这个商标,这就失去了该商标的使用权。所以,不管一个企业使用一个商标有多久,只要它还没有将该商标注册,那么,一旦有人将该商标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会属于别人。未注册商标的还有一个弱点,就是未注册的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和它们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了侵权行为。一旦侵权,就要由侵权人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受到该有的处罚,赔偿经济的损失,就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3、无形资产——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信誉的载体,可为企业带来客观的经济效益,有益于公司在上市或被收购时的资产评估。当然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您的商标未经注册,将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者的无形资产。

4、价值交换——商标是可以进行商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继承并可一直延续的无形资产。

5、通行证——网络宣传营销及进入驻电商平台的必要条件。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商标成绩斐然引人注目,下边就让小编告诉你商标具有的几大作用: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正是因为不同的产品贴有不同的商标,消费者才能顺利将不同的产品区分开来,进而选择自己真正想要的商品。

2、能对自身品牌做到全方位的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就使用该商标,即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3、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额经济效益商标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并且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商标的价值。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财富值越高。

4、商标有利于开拓市场,实现利益较大化5、互联网时代,是更强一波对商标保护的挑战商标成绩斐然引人注目,快快把淄博商标注册起来吧!

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淄博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权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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