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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公司商标注册的途径有哪些
在淄博商标注册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第56条规定:“在商标注册中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条规定是确定要求赔偿的金额的主要依据。
1.“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商标注册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商标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在实践中,一些制假贩假者故意隐瞒证据,做虚假不实陈述,根本没有账册或者隐匿账册不提供,使假冒商品的利润无法査明。或者,即使查明了,假冒商品的价格极低,如果按照该价格考虑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很不公平。
2.“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标注册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由丁市场需求等原因,有时候也会出现侵权事实已经发生但被侵权人的商品销售量并没有减少,甚至还呈现上升趋势的情形。但是,侵权行为会对权利人合法商品潜在销售市场造成损害,是不争的事实。同时,被侵权人的损失还体现在侵权人使用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的非法获利上。因此,根据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量和正牌商品利润来计算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就成为可以选择的另一种赔偿额计算方法。
3.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都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只要是合理的支出,都应当属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应当给予权利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都属于合理开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为调查、取证所支出的差旅费以及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律师费,不属于合理开支的范围。
按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负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年费的义务。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外,以后的年费均应当在前一年度届满前一个月内预缴。这里的年度是指专利年度,与自然年度没有必然的联系。专利年度自申请日开始计算,并且不受优先权日与授权日的影响。如果专利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的期限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应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专利年费滞纳金怎样计算
(1)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个整月),只需补缴年费,不用缴滞纳金
(2)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3)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4)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5)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6)过规定期限5个月至6个月(含6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随着商标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一般很多申请人在进行淄博商标注册时,也会更多的考虑商标注册成功以后的发展,尤其是对自身企业和产品的影响,为了避免以后的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很多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的类别划分时,有些可能会在一些相似的类别里注册同样的商标,甚至是在全部类别里都注册这一商标,如果审核通过,那么申请人的这一商标将在全类商标里都享有专用权。今天,就为大家整理发布商标注册全类别有什么优势好处?
这种在相似类别里注册同一商标,或者是在全部类别里注册同一商标,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商标以后被侵权,如果有竞争对手在相似类别里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标,会对商标和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阻碍。那么在全部类别里注册都注册同一商标,必要性有多大呢?
1、企业多元化发展的需求企业日后的发展路线肯定会越来越宽,为了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多元化的发展,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肯定会越来越多样化,可能会涉及到多个行业和类别,如果等到企业开始向多个行业发展的时候再注册商标,商标有可能已经被抢注,所以为了企业长远的发展考虑,注册全类商标非常有利于企业日后的多元化发展。
2、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商标注册全类后,除了能够提高企业在消费者和商家的辨识度,同时也能够增加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任能力,无形中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推动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3、提高品牌价值商标注册全类,有利于提高商标的影响力,快速发展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提高公司商标品牌的潜在价值。
4、商标局鼓励,放宽了条件商标注册全部类别也是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的一个方式,也在商标审查方面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条件,并且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必要注册全类商标。商标注册全类别有什么优势好处?
提醒商标注册全类别固然是保护全面,但是对于很多小型企业或者个体户其实是没有必要的,只需要把自己涉及到的产品类别或即将涉及的产品类别注册商标保护就可以了。全类别商标注册适合大型企业或公司,像是阿里巴巴或腾讯等都是全类别注册。商标注册选择类别也要注意,商标分为45个大类,有很多细节需要注册,建议最好直接委托给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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