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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个人商标转让有哪些类型?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协定的国家,目前已无纯协定缔约方;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2)外文申请书(MM2表格);(3)加盖公章或签字的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4)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5)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的外文表格(MM表格)如何选用?外文申请书选择MM2表格,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如何选择指定缔约方?答:申请人已获得国内受理通知书或国内注册证,即可指定所有缔约方,具体根据申请人的需要进行选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能否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
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还不能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台湾地区申请人如在中国商标局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经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通知书的商标,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是否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是。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也可直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如果你对这类问题有类似或相同的问题,相信你在仔细阅读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得到一些好处。申请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大约需要两年半的时间。取得专利权后,必须按规定缴纳年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从申请开始。发明专利不能续订。发明专利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人提供原始技术资料和个人(单位)信息;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并写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如有必要,可以先搜索
3、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获取专利申请号,并按要求缴纳专利申请费;
4、进入初步审查通过后,自申请起18个月后,发明专利申请将在专利公报和网站上公布;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他们也可以在申请起15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要求提前披露;
5、进入实质性审查(真实审查)阶段:申请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任何人可随时向专利局提交真实审查,或在专利申请公布后提交真实审查,真实审查费用按规定支付;
6、经过实质审查,该专利符合本发明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按照规定支付了专利权维护费、专利申请当年年费、印刷费和证书费,获得了发明专利证书。授权发明专利将会公布。
7、如果要求先前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应提供先前申请的相关信息。
申请国家发明专利需要准备什么材料?1、权利要求:解释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内容,其是指本发明的实质性技术特征。2、概述:总结发明。3、描述:解释本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解释与本发明相关的背景技术;解释本发明的目的;详细描述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说明本技术方案的效果和优点。相关实验和数据证明了效果和优势。
公司要注册图形商标怎么选择代理机构呢?
在注册商标范畴中,图形商标可以通过使用图形或线条、特殊标记等。它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好处在于无论是什么国度和地区的人,对图形的识别都是直观的。
但是,图形申请淄博商标注册也需要注意几点,比如几何图形所构成商标主体,一般被认为缺乏显著性,通过率不是很高。图形商标需要有着明确的构成主体,让人一看便能有所联系,这样有利于消费者识别记忆。
在图形申请商标注册,一定要注意参照《商标法》中第10和第11条所禁止使用的图形;为了便于后期的保护,还要注意独创性这个问题。纯粹的图形商标注册在审查这一环节难度会相当的大,前期需要跟专业的人士进行沟通,确保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图形申请商标注册难度较大,关于费用的问题以2018年商标注册费用为例,一般在8000元~10000元这个波动;这个价格是根据场价格制定的,还有评估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服务水平去制定的。
淄博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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