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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公司商标续展需了解的内容
淄博商标注册不成功可能有很多因素导致,其中最显著的一条就是盲查期。但是盲查期是什么很多人都不了解,那么商标注册的盲查期指什么呢?对于这点就由注册公司企业服务平台为您讲解。什么是商标注册盲查期?
所谓商标注册盲期,就是商标局网站已公开的商标有3-6个月的空白期查询不到,这段时间就是盲查期,需要指出的是,商标注册盲期内的商标信息,通常的查询方式是查询不到的。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想要申请某一个商标,是无法规避商标注册盲期风险的,从理论上说,商标注册盲期会长期甚至永远存在,所以其所代表的查询风险也就永远存在。
是的,盲查期就是这个。需要记住的是:商标查询盲期的时间段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为准,盲期为3个月左右。如果在盲期内,即使有人和你申请相同的商标,也是查询不到的,查询盲期,我们没有办法避免。当然,如果您想要申请商标注册可以联系注册公司企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
注册公司时注册资金有两种缴纳办法,即认缴制和实缴制。实缴制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写多少,那么公司的验资账户就必须有相应的数额。但现在大部分情况下,注册公司已经不再采用实缴制,而是改用认缴制。我们首先来明确认缴制的概念是什么。
认缴制就是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的总额,不需要实收,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的期限每年缴纳即可。除了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注册公司注册资本的重要改革,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的年检改为公示制度2、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及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3、简化名称登记手续,放宽经营范围4、加快建立全省市场主体信用公示体系,方便市场实际上注册资本认缴制带来的好处有很多。
在原先实行实缴制的时候,大部分资金都用于了缴纳注册资本,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及营运效率。而改为认缴制后,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的期限每年缴纳即可,能够有效的在公司成立初期节约成本,提高公司的发展力。
以上就是注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的主要区别及认缴制的优势。特别提醒的是,实行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并不是填得越多越好,而是应该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因为认缴不等于不缴,最后还是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数额缴纳的。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注册,使用人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进行保护。我卖商品就必须要有商标吗?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淄博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有以下风险:
1.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以说,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最大风险就是商标无法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企业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企业也能使用该商标。例如:企业A生产的手机物美价廉,但是没有注册商标。企业B和企业C也将自己生产的手机贴上企业A的牌子拿去卖,从而损害了企业A的利益。
2.未注册的商标容易遭到他人抢注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只能通过商标注册取得,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注册,谁就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如果企业使用的是未注册的商标,一旦商标被他人成功抢注,企业可能就无法再继续使用该商标,不仅之前花费在宣传该商标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付诸东流,而且还可能面临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3.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使用未注册商标,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若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有可能侵犯了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引发商标纠纷,甚至会让双方对薄公堂。若最终认定企业确实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还可能会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
4.商标无法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在知识产权领域,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只有成功注册的商标才受到法律保护,才能获得商标权。如果企业使用的是未注册的商标,该商标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无法获得商标权,也就无法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现在明白了吗?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不小,商标不注册这些风险你永远不可能躲过。
申请专利的好处无需再说,但你可知道在专利被授权以前,专利申请权也是一种可以用来转让的权利?同样可以帮你赚取经济利益!那么专利申请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呢?转让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今天小知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设计人可以将自己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第二种是设计人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但还未拿到专利授权书之前,可以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
这两种情况的本质都是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主体发生的改变,不同点是两者发生时所处的专利申请阶段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什么阶段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双方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也许你已经听得晕头转向,接下来就结合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A和B双方约定,B将其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A,由A自主办理专利申请,B放弃专利申请权;A支付给B专利申请权转让费20万元,其中,合同签约后预付10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10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A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以后不论A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B无权再要求A支付报酬,亦不承担经济退回风险。合同签订后,A分两次支付给B转让费15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B认为A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来,B申请的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告。据此,A向法院起诉,要求B返还转让费1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A和B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未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未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所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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