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个人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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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个人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作者:淄博同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9 08:18:55

淄博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随着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渐觉醒,许多企业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会产生注册商标主张。然而,商标查询在淄博商标注册实施之前就成为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因是什么?接下来,商标注册代理将对此进行解释。所谓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代理人查询商标注册注册或委托商标代理人查明他们准备的商标申请注册是否与他人拥有的商标注册或注册相同或相似的程序。

一般来说,提前进行商标注册查询的好处主要体现在:

(1)识别企业的障碍商标注册,提高成功的概率商标注册。这是因为,如果企业预先查询它想要的商标注册,就可以发现商标注册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可以在第一时间做好准备注册。为了使商标注册符合申请的要求,商标的。

(2)帮助企业了解商标可以安全使用。目前,注册商标需要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查询商标注册来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风险,从而保证注册商标的实施更加安全有序。

(3)帮助企业了解商标注册申请的进度。事实上,仍然有可能及时掌握商标注册最新进展商标查询,以便申请人们能够很好地了解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也就是说,尽管商标查询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仍然不能忽视商标注册查询的重要性。

有用的。只要其继承人在一年以内处理商标转让事务,不然该注册商标会失效。

淄博商标注册人逝世或许停止,自逝世或许停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处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请求刊出该注册商标。提出刊出请求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逝世或许停止的依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逝世或许停止而被刊出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逝世或许停止之日其停止。

至于商标续展,很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办、怎么办,所以对商标续展不太重视。事实上,商标具有一定的有效期。商标续展是淄博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办理的手续。商标续展可以继续让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不过,续签时也会被拒绝。小编将为您分析拒绝续展的原因及续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续展期过后,一些商标持有人不知道商标的有效期,也没有做相关的功课,因此很容易忽视错过的商标续展期。续签时,发现申请被驳回。

二、如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续签时还需提交相关资质材料进行正式审查。有些人在提交材料的过程中可能会填写不全或遗漏一些材料。如果有更多的商标需要更新,就会出现混乱和交叉。因此,建议你可以找一家专业机构来处理。

三、商标有效期满仍需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不提出申请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延长期届满,仍未办理的,撤销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权。

四、更新商标时,在提交的材料中,应根据货物的国际分类类别进行分类填写。原批准的货物属于国际分类的不同类别,但都需要续展的,应当按类别填写续展申请书,并将原注册号保存在哪个类别,其余分别编号。

五、原核准的商标图样中含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与商标难以分离的内容的,应当及时声明放弃本部分的专有权;商标名称不在商标图样中的,不要求享有专有权的,应当声明放弃;需要保留的,可以将商标名称文字写在图形外围,也可以单独办理文字续展。

六、商标续展,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原件,并附商标图样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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