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商标注册介绍商标设计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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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商标注册介绍商标设计的基本要素

作者:淄博同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0-07 08:26:34

对于每一家公司来讲,商标设计是商品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多商品主要是通过良好的商标设计,才能让广大的消费朋友认可,商标设计可以是公司在行业中突出自己表达自己的一种方法,进而商标设计要非常的好。那广大朋友知道在设计标志的时候应要注意哪些?今天就由淄博商标注册公司为您介绍商标设计的基本要素。  

1、行商标设计首先关注商标设计的醒目性,这是进行商标设计最为重要的一点。我们大家都知道,商标设计的目的是让某一商标在其所处的环境中能迅速的识别、引起大家的注目、关心和兴趣凑而留下深刻的印象。因此,醒目性是进行商标设计的基本条件。  

2、标设计要符合行业的风格和特点,进行商标设计的时候,从每个角度来说都要更多的考虑到行业特点。不仅要与同行业同类标志有显着的区别,这也就要在表现形式上要有独特的个性,同时,造型设计要易于识别,易于记忆。色彩搭配上,需要提高明度,增加色相之间的对比,使标志更具有视觉冲击力。 

能用个人的名义注册商标吗?能用个人的名义注册商标的,个人名义注册商标成功后,商标所有权归属个人,由个人决定如何使用该商标,公司无法干预。

《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个人是可以注册商标的,可以为自己的商品、服务等申请法律保护。个人商标注册,需要有:个人身份证、个体户营业执照等材料。个人申请商标,有两种途径:自己申请和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个人申请商标,需要缴纳规费与企业一样:纸质申请为300元,网上申请为279元。

个人申请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商标共存的类型有哪些?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那么商标共存的类型有哪些呢?商标共存的类型:

1、善意的商标共存与恶意的商标共存根据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共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共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共存和恶意的商标共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共存关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

2、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共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这关系到第五章中分析商标共存合理限制、共存商标权利人之间请求权的有无和大小的论述。

3、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约定的共存这一分类是以相抵触商标共存产生的机制或途径所作的分类,是本文的重点。这样分类对全面认识和把握商标共存问题具有很好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也对行为人如何确立相互间相抵触商标共存提供依据。  

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中,需要对侵权商标标志和引证商标标志进行表述,需要对商标标志和商品类别进行对比和判断,这些是商标侵权法律文书特有的内容,也是最容易出错的环节。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商标侵权法律文书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简单的梳理。  

1.商标标志描述不准确 用文字表述涉案商标标志时,以偏概全用部分商标标志要素代替整体表述。如在一份法律文书中,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使用的商标标志与引证的商标标志完全相同,是由文字、图形与字母要素组成的,其中鹦鹉鸟图形要素标志最显著,但文书对涉案的商标标志均称鹦鹉牌,并未对商标标志组成要素进行说明,使人误以为该涉案商标标志是文字商标。还有的文书描述忽视了涉案商标使用艺术字、繁体字和突出使用等细节的描述。商标标志要查清楚,用文字表述商标标志时,应尽量准确、清楚。对于商标标志由多要素组成的,应说明是由哪些要素组成的。对于图形商标标志,可以用图片代替文字表述,更准确地反映商标标志的实际状况。

2.商标标志有遗漏 现在,有的企业会在一件商品上使用多件商标,尤其是在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可能同时使用文字、图形、字母等各自独立的注册商标标志。笔者发现,有些法律文书仅对其中一件注册商标进行比较、判断、认定,遗漏了其他注册商标标志。遗漏商标标志虽然不影响案件定性,但对客观事实未作全面评价,也会影响对当事人的教育效果。  

3.商标标志注册信息不全面 在有些法律文书中,对引证注册商标标志仅表述为注册商标,没有对引证注册商标标志的注册人、注册号、注册类别、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有效期等注册信息进行说明。这些问题,使法律文书无法确认当事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具体哪一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没有商标标志的具体注册信息,不能准确界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4.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表述不清楚 有些法律文书对商标侵权行为仅表述为假冒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对涉案的商标标志与引证注册商标是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进行判断、说明。商标标志相同还是近似,是界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的关键,有些案件还涉及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问题。  

5.商标标志使用方式不明确 笔者曾见过一份法律文书,对涉案商标标志标注情况表述为标有字样的变压器。仅从这份法律文书上看,不能判断涉案商标标志是直接标在变压器商品上,还是标在变压器的铭牌(也称标牌)上,或者标在外包装箱上。在另一份法律文书中,对涉案商标标志标注情况表述为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某某酒注册商标。从实际查处情况得知,这种酒是用纸箱作外包装,规格为每箱6瓶,每瓶有各自独立的内包装盒,箱内还放置有无纺布手提袋。这些外包装箱、内包装盒、无纺布手提袋、瓶体正反面瓶贴和瓶盖上均标有某某酒字样的标志。对涉案商标标志标注情况作准确、详细的说明,使第三方人员能依据法律文书知道商标标志的使用状态,是客观地说明当事人商标标志实际使用情况的要求,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要求之一。  

6.商品类别说明不够清晰 在一些法律文书中,直接使用65%五氯酚钠可溶剂粉剂、柔性拉毛中涂等商品名称。不对商品用途作解释,就不能明白前者是农药,后者是涂料的一种。还有如塑料,用途广泛,塑料制品可能是汽车配件产品,也可能是日常用品,不对这些产品名称和用途作准确说明,就不能界定违法行为。  

7.说理不足 在一些法律文书中,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理由是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行政执法机关对商标侵权认定的理由。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涉案商标标志是否构成近似,商品是否类似,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由工商机关根据案情个案认定,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仅是证据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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