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商标注册介绍商标法规定的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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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商标注册介绍商标法规定的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作者:淄博同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1 08:56:00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下面看淄博商标注册的总结介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您一直在研究如何为您的公司名称,徽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注册商标,您可能听说过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商标时需要选择一类商品或服务。商标代理机构这些商标类别很重要,因为您的商标注册只会保护您在申请中确定的类别中的商标。

商标类很难理解。其中有很多,并不总是很容易分辨您的产品或服务在哪里。理解商标类别USPTO 商标分类系统将所有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5个商标类别,商品类别34个,服务类别11个。每个班级都有很多商品或服务,而且从班级名称来看并不总是很明显。例如,25级(服装)包括围裙,连衣裙,T恤,袜子和鞋子。

第29类(肉类,鱼类,家禽)包括肉类和牛奶,还包括果酱和薯片,而30类(咖啡,面粉,大米)除了咖啡外还包括爆米花,香料,冰淇淋和谷物。商品和服务永远不会集中在同一个类中。因此,如果您向杂货店出售咖啡袋,那么您将销售30级产品。但如果您经营咖啡馆,则提供属于第43类(食品服务)的服务。根据您的业务(例如,如果您在咖啡店出售烤豆),您可能需要在两个班级注册。

提交商标申请时,您必须选择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并且还必须确定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您的商标仅保护您在申请中指定的商品,服务和类别。例如,假设您制作手工制作的桌椅,并在20级注册您的商标用于家具。如果你开始制作木制的汤匙,你的商标将不会保护你的汤匙,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等级21级,用于家用器具。

为了保护您的汤匙,您需要提交单独的商标申请。为什么商标类很重要商标分类有两个功能:它提供商标注册指南,它可以帮助您识别潜在的商标侵权者。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会注册的商标是混淆性相似,已经注册的标志。为了容易混淆,标记必须类似。

它们还必须适用于相关商品或服务,以便消费者可能对来源感到困惑。“鸽子”冰淇淋棒和“鸽子”肥皂都可以是注册商标,因为产品是如此无关,以至于没有人会认为它们来自同一来源。产品或服务的类别和描述有助于商标局识别已注册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商标。

但是,如果产品不相关,您班级中的类似商标不一定会使您的商标注册失败。例如,化妆品和清洁剂都属于第2类,但是不太可能有人认为假睫毛和马桶清洁剂来自同一来源。同时,来自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可能容易混淆。例如,29级的薯片可能与30级的爆米花或谷物类零食相似。除了帮助注册过程外,商标类还使注册商标所有者更容易搜索和监控新的商标申请并识别潜在的侵权者。

如果您选择错误的商标类怎么办?如果您选择了错误的商标类别,商标局可能会拒绝您的注册,并且您将不会收到您的注册费用。这意味着选择错误的课程可能会花费您几百美元和几个月的时间。选择错误的课程也可能会在您的商标注册后遇到麻烦。

如果您将商标用于未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则可能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USPTO可以允许竞争对手在您应该注册的类别中注册类似的商标,赋予他们在该类别中优于您的商标权。如果您发现自己在错误的班级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则以后不能再转换为其他商标。

你也不能在商品和服务之间切换。相反,您必须重新开始新的商标注册。选择正确的商标类很重要,但并不总是那么容易。进行商标搜索可以帮助您了解类似的产品或服务是如何分类的,它将帮助您找到任何可能与您的商标混淆相似的注册商标。如果您需要其他帮助,请咨询商标律师。

在很多人眼里,商标转让是一项非常重视沟通、表达和谈判技巧的工作。因此,如何在谈判中控制和控制局面是非常重要的。让我们看看。虽然谈判不像战场上的战斗,但在博弈过程中,双方要迅速熟悉对方,根据对方的利益倾向点进行谈判,这一点非常重要。无论是商标所有人还是代理机构,在协商前都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 对对方进行工商登记信息调查和网络调查,确定规模、经营范围、企业文化、转让商标使用情况、行业情况等。

2) 以权利人为检索条件进行商标调查,确定是否存在正常商业使用所需的大规模抢注或商标申请的恶意意图。(商标查询请登录中国商标局网站)

3) 对于代理组织,还要进行详细调查,了解代理组织的规模,善于案件类型、声誉等。总之,你对对手了解越多,就越能在谈判中主动出击,及时给出自己想要的东西,从而促进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对象的种类繁多。因此,我们不能以同样的态度面对所有谈判。在这种情况下,区分双方在谈判中的要求和需要是非常重要的。有的想注册别人的商标,换来的是高额的转让款;有的偶然看到客户的名牌,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就匆忙注册客户的商标;当然,也有人想一心一意发展自己的品牌,而且他们根本不知道它们与客户的商标相似。一般来说,在谈判之前,我们需要与真正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就我们所处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即:

1) 如果谈判的主要目的是压低价格以换取高额的转移资金,那么压低价格的谈判筹码是什么?我们需要在谈判的同时,对对方的商标进行检索,对对方的不良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商标无效、商标异议、商标撤销、工商投诉等措施,扰乱对方的实际经营活动在这种压力下进行让步谈判,即如果价格合理,我们将停止一切罢工措施。

2) 对于不知道注册情况或想获得客户正式授权的情况,我们更注重向对方解释商标侵权。同时,我们需要弥补对方投入的资金。此时,我们需要以友好的态度,努力实现双赢,把双方的矛盾转化为第三方,即如何开拓新市场,如何扩大客户的商业用途,如何将对立的竞争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在谈判过程中,为了避免因情绪冲动而被对手牵着鼻子走,我们应该在谈判开始时为自己设定禁区底线。这种底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可以分为:

1)价格底线是多少,

2)谈判周期底线是多少,

3)哪些话题敏感或危险,

4)哪些行为做不到,

5)哪些情绪状况不能接受,需要转移。

一开始给客户提供一半的底线价格,然后再谈一谈。把我们接受的最高金额定在接近客户给出的底线的5万元以内。如果对手仍然不同意,我们会向对手解释我们最终能接受多少钱。一般来说,经过几轮谈判,双方都可以对对方的预期价格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此时,如果太高或太低,就很难接受。但此时,双方已经基本能够接近双方的底线价格区间。此时,主要是先谈其他方面,再回头讨论,这样比较容易达成协议。谈判是双方利益交流的一种方式。因此,双方的谈判都是出于高要求和低暗示。当有分歧时,我们一定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试着说服对方,更不要说吵架了。此时,我们必须控制不能触及谈判区的禁区,保持冷静。练习:

1) 首先,接手对方的烦躁点,即理解对方坚持尽快付清全部款项。并解释说,如果是我,也会出于这种考虑。在某种程度上,这会削弱对方的攻击性,缓和气氛,让对方的潜意识更像是一个伙伴。

2) 在对方情绪缓和后,我们需要解释分期付款的对价,并找出对方可以接受的方法。

大多数谈判都是直截了当的,也就是说,直截了当地谈主题,更多的是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在审查过程中,我终于明白,有时让步更为积极。比如,在谈判过程中,我们能不能仔细倾听对方需要什么,对方想要什么样的价格,为什么需要这样的价格等等,当对方说出自己想说的话时,那么在以后的沟通中,我们可以把注意力放在对方的期望或担忧上。在不触碰禁区的情况下投降。但在这个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让步时,似乎是让位给了具有特殊价值的东西,而不是简单地放弃。从上表可以看出,虽然商标转让和谈判是商标管理中最为琐碎的环节,但每一个阶段和细节都可能对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谈判策略的基础上,从全局考虑,更容易实现和巩固企业的利益。

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1987年以后,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管理者又从事代理行为,其双重角色不符合行政机构改革的要求;三是与国际惯例相违背,不利于日益频繁的商标领域国际合作的需要。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改的《商标注册法实施细则》对商标代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5月22日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随即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等地试点建立了商标事务所。

实践证明可行之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全国许多城市设立了商标事务所。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就商标代理人资格的取得、职业道德及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及代理人和代理组织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商标代理制的正式确立。截至1995年底,中国已有商标代理组织100家,商标代理人约600名;商标代理机构分布于全国70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基本满足企业商标法律事务需要的商标代理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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